广州市民族宗教局,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和建档编号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类管理工作,推动本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和建档编号管理规定》电子版可登录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5年6月16日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和
建档编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联系紧密,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本规定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 场所遵循县级登记编号、镇街建档编号、分级联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依靠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开展相关工作。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场所,应作为登记编号场所进行管理:
(一)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
(三)年内单次最大活动规模1000人以上;
(四)不符合本款第一、二、三项,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较高文物价值的,或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应作为登记编号场所进行管理。
对不符合登记编号场所标准,但符合“四有”标准(有固定构筑物、有供奉神祇、有信众进行活动、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的,应作为建档编号场所进行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管。
第四条 拟确认为登记编号场所的,应当填写《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场所及其民主管理组织的基本情况说明;
(二)场所及其民主管理组织基本情况的公示情况说明;
(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场所人员、活动、财务、档案、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文本;
(五)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出具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建筑或土地使用无争议的相关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六)场所经费来源及用途的情况说明;
(七)反映场所现状面貌的照片(3张以上);
(八)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场所需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材料。
第五条 登记编号场所的确认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场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该场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该场所及其管理组织成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经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场所档案,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汇总。
(三)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场所是否符合登记编号标准进行核查,对符合标准的予以统一编号,发放《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以下简称《登记编号证》,样式见附件2),并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汇总(见附件3)。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建档,由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编号、发放证书和汇总。
第六条 《登记编号证》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粤民场证字”,第二部分是该场所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简称加括号组成,第三部分为6位数字,前两位表示该场所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至六位数字为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为该场所编制的序号。
《登记编号证》具体样式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统一规范,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印制。
第七条 登记编号场所实行分级联系指导。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载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同类型神祇场所中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登记编号场所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其文化内涵提升、合法权益保障和积极作用发挥等进行重点联系指导;
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同类型神祇场所中在省(市)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登记编号场所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由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其文化内涵提升、合法权益保障和积极作用发挥等进行重点联系指导;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对属地所有登记编号场所的文化内涵提升、合法权益保障、积极作用发挥及其大型民间信仰活动等进行联系指导。
第八条 拟确认为建档编号场所的,应当填写《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场所及其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二)场所及其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公示情况说明;
(三)管理人员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出具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建筑或土地使用无争议的相关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五)场所经费来源及用途的情况说明;
(六)反映场所现状面貌的照片(3张以上)。
第九条 建档编号场所的确认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场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场所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该场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该场所及其管理组织成员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标准的建立场所档案、统一编号,发放《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档编号证》(以下简称《建档编号证》),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并逐级报县级、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汇总(见附件4)。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直接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汇总。
第十条 《建档编号证》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广东省简称和该场所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简称加括号加民场证字”,第二部分是该场所所在县(区、市)加镇(街)的规范简称,第三部分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该场所编制的3位数序号。
《建档编号证》具体样式由市级宗教事务部门统一规范,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制。
第十一条 场所合并、终止或者变更登记编号或建档编号内容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和第九条之规定程序到原机关办理终止或变更手续,经核实情况无误后,对变更内容的,应收回旧证,换发新证;对终止的,收回旧证。
第十二条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和《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档编号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编号或建档编号机关补办。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6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粤民宗规〔2020〕3号)同时废止。根据《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粤民宗规〔2020〕3号)已经登记编号管理的场所,可直接依据本规定确认为登记编号场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