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草拟了《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11 日至2024年9月25 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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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4年9月11日
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寺观教堂的寺院包括佛教的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的清真寺;教堂,包括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其他固定活动场所,一般规模较小、设施简易、功能较少,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较少。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宗教历史沿革、信教公民分布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布局,选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同一宗教不得在同一乡镇(街道)再申请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特殊情况需再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在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材料中说明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和岭南元素,实现中国风格、地方特色、周边环境与宗教因素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 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当地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二)场所独立,四至清楚,产权清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不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产生权属争议;
(三)布局合理,格局完整,功能完备,主体建筑独立,宗教设施和公共设施完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场所建筑物符合相关宗教规制,独立于周围单位和居民小区,不妨碍周围其他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具备一定建筑规模和容纳规模,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建筑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容纳规模300人以上;
(五)有固定并经依法认定备案的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其中佛教至少有3名,道教至少有2名,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至少有1名;
(六)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能确保场所政治安全、人员安全、财务安全、资产安全、档案安全、活动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安全、建筑安全、文物安全、互联网信息安全,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
(七)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和完全自养的条件。申请筹备设立时已有资金不低于建设工程造价20%,其余预算资金要注明来源或筹款计划。
不符合第(三)、(四)、(五)项中的个别标准,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者较高文物价值并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条件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可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为寺观教堂。
第六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当地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二)布局合理,场所相对独立、固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不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产生权属争议;
(三)具备一定建筑规模和容纳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不高于寺观教堂的建筑面积最低标准,且占地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容纳规模50人以上;
(四)至少有1名经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是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民主管理组织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完备;
(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和完全自养的条件。筹备设立时已有资金不低于建设工程造价20%,其余预算资金要注明来源或筹款计划。
第七条 宗教团体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寺观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八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申请扩建、异地重建或者在内部改建、新建建筑物,原则上按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建设。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寺观教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但符合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条件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场所类别。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符合寺观教堂标准、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并于建设完工后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寺观教堂经批准可以办理法人登记、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举办宗教教育培训、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通过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讲经讲道等,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得开展应由寺观教堂举办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情况,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登记情况和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情况,应当在履行审批或登记手续后30日内逐级报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区分标准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粤民宗规〔2021〕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