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广州市民族宗教局: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行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根据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的规定(试行)》电子版可登陆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2年12月19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行为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宗教事务部门可以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注册登记地在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组织实施约谈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对存在较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引发较大网络舆情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单独或联合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约谈。
以上约谈必要时可商请同级网信、电信主管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开展约谈:
(一)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宗教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
(三)未及时处置违法宗教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落实管理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传播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造成较大网络舆情的;
(六)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七)不落实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的原则。
对同一案(事)件涉及多家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提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通知。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宗教事务部门说明情况,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第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有效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单位代表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约谈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单位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必要时应当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六)约谈单位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
第八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约谈单位代表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第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约谈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约谈单位的事后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约谈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宗教事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将约谈单位、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情况,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约谈、阻扰约谈、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宗教事务部门不得以约谈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本规定由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