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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禁止乱建寺庙、露天宗教造像

  • 时间:2007-10-18 21:30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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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宗教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有人问“如果要建一个寺庙,是不是有钱就可以了”。要回答这个问题还真得费点口舌。不过,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任何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就“先斩后奏”或“斩也不奏”擅自兴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和露天宗教造像(如露天佛像、观音像、黄大仙像等),都属非法乱建,一律禁止。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六个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登记手续。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一律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报批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现有登记开放的寺观教堂的拆建、扩建或易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近年社会上对“重建”把握不准,造成越权审批现象。越权审批无效,作乱建对待。
    宗教造像一般安放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殿堂内。如道教吕洞宾神像通常安放在“吕祖殿”(有的称“纯阳殿”)内。但有的也建在殿外或寺外,高达几十米、上百米,成为露天宗教造像。如阿富汗巴米扬大佛(现已毁)、香港的天坛大佛、四川省乐山大佛等。宗教界为开展正常宗教活动需要兴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由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转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造露天宗教造像的,必须经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建设部和国家宗教局批准。除此,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造露天宗教造像。
    乱建寺庙、露天宗教造像,不仅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而且侵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引起宗教界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因此,政府对乱建行为,特别是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思想指导下,“以佛敛财”为目的的乱建行为,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制定的法规政策对这一现象及时规范,几次开展专项治理。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5号令),同年4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下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000年6月30日施行的《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94年9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国宗发〔1994〕116号),同年10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下发的《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国宗发〔1994〕123号),1996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6〕38号),对乱建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在专项治理中,对乱建寺庙、露天宗教造像采取“拆(拆除)、改(改变用途)、定(确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移交宗教团体管理使用并登记开放)、停(停止工程建设)”的办法予以处理。下面以两个典型事例作进一步的说明。
    1.用“定”的办法处理珠海市“四大佛山”乱建寺庙
    1997年春节前夕,在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山东坑尾,一座按浙江普陀山普济禅院1:1比例修建,建筑群约8000平方米,投资8100余万元,殿堂齐全、佛像配套的普济禅寺突兀而现。这是珠海“中国四大佛山风景旅游区有限公司”以开发旅游为名,以佛敛财乱建寺庙的一个典型事例。1997年1月30日邀请香港高僧开光,之后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早在该项目审批时,珠海的领导明确要求不能搞成宗教活动场所,只作为旅游风景点。但该公司不顾法规政策,乱建寺庙。问题暴露后,珠海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几次发文要求停止非法宗教活动,1998年上半年,省委、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这起乱建寺庙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该市市区佛教信众较多,但没有开放一处佛教寺庙的实际,决定将这一乱建寺庙确定为宗教活动场所,与公司脱离关系,无偿移交佛教界管理使用。经过一段时间的善后处理,2000年3月16日,该寺改名“普陀寺”,由佛教界管理使用并登记开放。2002年1月,该寺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
    2.用“拆”的办法处理翁源县乱建的露天观音像
    2002年3月1日上午,一阵爆炸声过后,位于翁源县翁城镇公路旁山坡上的一座30多米高的青石露天观音像轰然倒地,成为碎块。这是我省近年处理的乱建露天佛像之一。这座露天观音像位于一个待开发的风景区内,历史上曾有一处佛寺,但久已荡然无存。2001年县政府与一外省个体商人签订合同,招商引资开发这个风景区,并越权审批在此重建观音寺。同年11月,投资商没有向规划部门报批,就耗资近200万元擅自兴建了这座观音佛像,并准备赶在2002年春节前开光。被及时发现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深入调查,决定拆除。经过协调,市、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功拆除了这一乱建露天观音像。
今后按照谁乱建谁拆除,谁乱建追究谁的原则,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乱建行为。
    (来源:本委《民族宗教工作杂志》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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