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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法规要点

  • 时间:2007-10-18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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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忠 幸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在宗教问题上,我们始终要把握住最基本的两条原则,一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一是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尊重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尊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既包括尊重国际社会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共识,也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我国内政和宗教事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来华外国人的不断增多,为了在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保护我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依法规范其宗教活动,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2000年国家宗教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东省人大也通过了《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这些法规,对保护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打击其非法活动,促进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关法规要点如下:
    一、关于“境内外国人”和“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界定
   “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另一类是指境内外国人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参与的同上述联系有关的各种活动。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二、关于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及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而不能到不具备接待条件的简易宗教活动场所和私设聚会点活动。
    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原则上应在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内举行。如有特殊原因,也可以指定临时活动地点,但必须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要负责管理,保证外国人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关于邀请外国人到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和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外国人举行宗教仪式问题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到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邀请,并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以非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原则上他们不能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出于礼遇,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要到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邀请,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外国人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要遵守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及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经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同意,中国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应邀为外国人举行宗教仪式,但该教职人员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的、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如果是举行婚礼,要求为其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四、关于外国人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的问题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和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和符合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局出具的证明予以放行。违反上述及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不得入境,由海关依法处置;如已经入境,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关于留学、讲学问题
    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必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批准,向国家宗教局备案。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讲学,需按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关于境内外国人不得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传教问题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发展教徒;不得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未经批准不得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不得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除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制作和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及进行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七、关于外国人在我省采访、拍摄问题
    外国新闻机构采访我省宗教界人士或者外国人在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必须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民族宗教工作》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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