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是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由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不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其称谓具有严格的法定规范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比如:广东省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广东省东源县漳溪畲族乡等。
近期,国家民委发文强调,准确、规范地使用民族乡的称谓,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但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网站上不恰当地将民族乡称为“民族自治乡”。国家民委要求对此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对民族乡的不规范提法,引导社会各界准确地使用民族乡称谓。
(供稿、编辑:政策法规处?朱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