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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国家民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 时间:2016-11-2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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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一:对国家民委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民委在民族事务管理过程中有关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科研评奖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认为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有关民族成份更改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全国民族特需定点生产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资质申报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及民族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国家民委或省级民族事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民委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国家民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国家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国家民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民委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信访事项二:申请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或对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一)申请信息公开。

  1.具体投诉请求

  根据工作、学习和研究等需要向国家民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2.法定途径

  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处理建议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国家民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应将信息公开申请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国家民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就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民委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国家民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国家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期原因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国家民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国家民委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民委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信访事项三:国家民委系统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1. 具体争议

  国家民委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国家民委其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民委及委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 法定途径

  复核、申诉、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4. 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四:有关检举控告、申诉、批评与建议

  1.举报内容

  对国家民委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国家民委系统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对国家民委系统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2.法定途径

  纪检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民党发〔2014〕29号)等。

  4. 处理建议

  收到举报信件后,根据举报内容,由国家民委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实名举报信件,调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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