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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时间:2014-05-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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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教〔2014〕98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教育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3日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粤府办〔2013〕30号),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对象为:户籍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清远市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详见粤府办〔2013〕20号文件),考上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本专科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进一步完善我省大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科技水平、培育少数民族中高层次人才、加快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奔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民族宗教委职责: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请,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资助名单,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省教育厅职责:负责协助审核专项资金申请,协助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做好资金的发放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九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本专科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学年10000元,按年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原则上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
  (五)2013年以后(含2013年)参加高考被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并注册就读。预科生从其正式就读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年度起算,预科学习年数不计入资助资金发放范围。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按学年申请本专项资金,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
  第十二条  年度专项资金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民族宗教委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省领导审批。
  每年9月25日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生注册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二年级以上学生还须提供上一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有关缴费凭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申请后,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对资助名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受资助大学生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至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将名单审核汇总后,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下发专项资金分配文件,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在上一年受资助专项资金清算的基础上,核定当年资助专项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并督促省内高校向受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发放资金,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向考入省外高校受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发放资金。省内有关高校和县(市、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少数民族大学生足额发放资助资金,并于12月31日前将发放情况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中发生的宣传、交通、拨付手续费等方面的工作费用在本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标准列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按照《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助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省民族宗教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依托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日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包括申请条件、扶持范围和对象、经办部门、申请流程、业务查询等;
  (三)申报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受助学生名单、金额、就读高校名称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地市民族工作部门、教育部门、各项目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专项资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3〕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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