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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16-07-2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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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宗发〔2014〕6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民政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农业局:

  2011年12月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民族、民政部门加强指导,推动社区从实际出发开展民族工作,创建了一批省、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探索了方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按照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近期关于安定人心、维护民族团结大局的批示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加强民族团结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总结推广我省社区民族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巩固全省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省社区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

  1、社区已成为我省各民族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各民族群众跨区域流动活跃,经济文化交流频繁,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增多,民族工作的重点从边疆、农村和牧区,延伸到了发达地区尤其是城市,并最终汇聚在城市社区之中。我省已成为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长最快、数量最多的省份。截止2013年底,全省共有341万少数民族人口,其中291万工作生活在城市,260万为流动人口。聚居少数民族50人以上的社区有1127个,录用少数民族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有571个。各民族交错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现象日益普遍,社区民族工作任务日趋繁重。

  2、社区民族工作初见成效,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社区建设和社区民族工作成效显著。近年,各地城市社区以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活动为契机,将少数民族纳入社区公共服务框架,发挥外来少数民族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中的作用,激发少数民族参与社区服务积极性,妥善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送达党和政府的殷切关怀,不断夯实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基础,大力营造社区民族团结良好氛围,有力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了社区和谐幸福。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社区民族工作仍存在着基础比较薄弱、服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方法和机制亟须创新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科学发展。

  3、加强社区民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社区民族工作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区工作的重要方面。加强社区民族工作,是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是夯实城市民族工作基础、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切入点;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立足点。对于维护我省和谐稳定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族、民政部门必须站在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时俱进地务实推进。

  二、明确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坚持社区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社区民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和谐社区建设为依托,以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为载体,以宣传教育、保障权益、完善服务为工作重点,整合社区工作资源,形成合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5、准确把握社区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1)促进民族团结。使各族群众和睦融洽相处,共建社区和谐家园。(2)加强人文关怀。针对社区内少数民族群众的不同风俗习惯和特殊生活需要,通过社区服务逐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适应社区生活。(3)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社区内少数民族人口居住、生活、工作等特点,确立社区民族工作的目标与重点。(4)整合资源、统筹兼顾。将民族工作纳入社区公共服务、卫生、文化、治安、环境美化等各方面工作统筹考虑,充分发掘少数民族居民的优势,调动他们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6、今后五到十年的工作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健全的社区民族工作网络,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社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成100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珠三角各市分别树立数个社区民族工作品牌。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我省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三、丰富创新社区民族工作的内容和载体

  7、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扎实组织每年9月的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民族知识竞赛、文艺表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等活动,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党的民族政策;要设立民族图书资料阅览室或专柜,订阅民族政策和知识的图书、报刊杂志等资料,为社区群众学习了解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提供方便。通过坚持不懈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增强社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8、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社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创新形式、载体和手段,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单位建设。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发展总体规划,与发展社区经济社会事业结合起来,与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与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活动结合起来,逐步使创建活动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

  9、夯实社区民族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社区信息平台与基础档案,动态掌握社区内少数民族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工作情况、子女入学、老人赡养等情况,并健全这些基础数据台帐。加强与少数民族中热心社区工作的积极分子、志愿者,以及困难帮扶对象等人员的联系,及时掌握少数民族居民的意愿、需求和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为社区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扎实基础。要完善工作会议、联谊走访、信息交流、信访接待、台账资料等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10、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细化少数民族服务管理举措,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和社区生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创造条件,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提供方便。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培训指导及公共政策咨询等服务,争取工商、税务等部门采取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人员创业就业;有效防范拒载、拒住、拒租、拒卖、就业歧视等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法律援助、送医送药等关怀行动;在少数民族重点社区设立少数民族办事窗口、开通服务热线、设立服务中心,为各族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渠道,努力创建社区“民族之家”。

  11、创新社区民族工作形式。充分开发利用社会、社区资源,创新形式开展社区民族工作。利用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方式,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重点社区聘请民族社工,提升少数民族群众服务水平。引导和鼓励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民族工作,为各族群众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便捷服务。

  12、建设高素质的社区民族工作队伍。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者的宣传教育、培养任用,打造一支政策熟悉、业务熟练、政治坚定的社区民族工作队伍。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学习民族政策法规和社会工作知识等,增强社区民族工作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要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注意发掘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让他们发挥熟悉所属民族历史文化,了解民族群众心理、愿望的优势,真正成为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13、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充分利用展示橱窗、社区网站、市民学校、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活动阵地,为各族群众提供交流、联谊和参与社区建设的渠道。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社区文化生活。采取“互帮”、“共建”等形式,促进各民族在社区内交往交流交融,共促社区和谐。

  14、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部署、早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社区矛盾纠纷处置机制、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急指挥系统中,对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做出明确要求,提升处置工作水平。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既不能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又要有政治敏感性,充分认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特殊复杂性,绝不能把民族问题当做一般的社会问题来处理,切实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四、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

  15、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级民族、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有关地区和部门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学习掌握,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研究。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逐步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街镇,要将社区民族工作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6、创新社区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社区资源整合,逐步推动社区建立完善民族工作机制。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社区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街镇,要明确民族工作分管领导,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建立民族工作协调小组,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在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增加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居民的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少数民族居民担任社区民族政策宣传员,宣传民族政策,开展民族文化交流工作;引入心理干预机制。

  17、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经费保障。各地要将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社区民族工作。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服务。

  18、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族、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对查找出的问题,要督促街镇、社区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务求取得实效。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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