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顺德区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现将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3〕30号,以下简称《评比表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委统战部和省民族宗教委共同成立广东省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二、《通知》明确我省可评选推荐8个先进集体和5名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已达标的宗教活动场所中推荐1个先进集体候选对象或在达标场所任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中推荐1名先进个人候选人。
三、评选推荐原则。1.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曾被评为前两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3.先进集体候选对象原则上在被评为我省前五批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达标场所”中推荐。4.先进个人候选人原则上在已达标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中推荐,评选推荐名额要向创建活动中贡献突出的普通宗教教职人员倾斜,以更好体现评选推荐活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按照《通知》和《评比表彰办法》要求,认真组织评选推荐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我省制作的《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推荐表》、《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二份报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表格可在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下载),同时将电子版发至mzww2011@126.com。各地推荐名单统一由民族宗教部门报送。如无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或不推荐候选集体和个人,请书面函告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将按照有关要求,评选确定我省参加国家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附件:
1.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6〕38号)
2. 《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
3.我省获评前两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4.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推荐表
5.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16年5月5日
抄送:各全省性宗教团体
(联系人:吴成立,联系电话:020-83184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