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及设立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于2025年3月20日印发,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截至目前,我省先后3次出台文件明确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2005年我委下发《关于做好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换证和新设立宗教场所审批把关的工作意见》(粤民宗发〔2005〕247号),首次规定了本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分类和登记证换证等工作。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规范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立和管理,2021年我委出台了《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件”),有效期3年。《办法》在前两份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于近日正式印发,前述2005年和2021年两份文件业已失效。
2023年9月1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施行,试行文件主要依据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2024年我委对试行文件进行实施后调研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在保留试行文件主体框架和重要内容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6月向各地级以上市宗教部门和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并同步在委机关内部征求意见。草案修改后于8月下旬征求宣传、统战、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消防等15个省直有关部门意见,草案再次修改后于9月11日-25日在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委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我委政策法规处于10月11日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10月23日经委务会审议通过。11月提请省司法厅进行审查,根据省司法厅的审查意见,对文件标题、部分内容和条目顺序等进行调整,形成《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办法》还依据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条件、程序、变更登记、建设规划和建设管理等的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其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制定。”
(三)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人员管理、宗教活动管理、建设管理等规定。还依据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个别规定。
(四)国家宗教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办法》依据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十一章等有关内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规定了制定依据、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定义、特点和区分标准、设立和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及基本要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和注销指引、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开展事务或活动方面区别、批准登记后报备、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相比试行文件增加了4条规定。个别条款内容进行拆分细化,将试行文件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要求和建设规划风格要求分成两个条款进行表述;新增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条件,对个别条件进行细化;增加变更和注销登记、开展事务或活动方面区别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文件名称确定的说明。《办法》主要目的是明确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为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规范化管理提供遵循。为给基层宗教部门和我省宗教界提供相对清晰、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引,文件规定了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还细化个别设立条件,明确建设要求,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类别变更及场所存续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内容相对应,文件名称确定为《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和注销程序和材料已在《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办法》不再重复列出。
(二)明确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定义和特点。现行宗教法规均未对两类宗教活动场所概念做出规定,从工作实际来看,需要对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予以明确定义,试行文件参考国家宗教局编写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明确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定义和特点。《办法》第二条沿用相关提法。
(三)明确寺观教堂标准的量化指标。在前期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试行文件明确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中建筑面积指标可以继续沿用,《办法》保持试行文件建筑面积指标不变。实践中,一些场所缺少教职人员,导致宗教活动场所无法正常开展集体宗教活动,难以实现宗教活动场所功能。《办法》为起到规范、引导、推动作用,结合各教特点,在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寺观教堂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最低数量。
(四)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要求。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要坚持宗教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风格和岭南特色。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方面手续。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申请扩建、异地重建或者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原则上按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建设;若已达到寺观教堂标准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确需扩建的,应先申请变更为寺观教堂再申请扩建事宜。
(五)明确变更与退出机制。在调研评估中,基层和宗教界提出应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两类场所之间变更与退出机制。为规范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回应基层需求,在《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寺观教堂变更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注销程序指引。
(六)明确事务和活动方面区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有些条款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和义务,有些条款规定了仅“寺观教堂”可为的行为。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为便于宗教干部和宗教界掌握和执行,《办法》将分散在不同法规规章中内容进行汇总于第十一条专条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