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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解读

  • 时间:2019-12-13 17:24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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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附件《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于2019年11月22日印发并于即日起施行。

  一、制定《规定》和《标准》的背景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公布执行”。2012年1月1日,《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正式实施,对全省行政处罚裁量制度的裁量基准等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委会同委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在广泛听取基层宗教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起草了《规定》和附件《标准》。经2次书面征求各地民族宗教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多次召开委机关内部专题会议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送审稿报省司法厅审查。

  二、制定《规定》和《标准》的必要性

  (一)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人主观恶性、纠错态度、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处罚法定法制统一原则的需要。

  (二)宗教行政执法是管理和规范宗教事务的重要手段,宗教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有效实施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有关宗教政策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三)全面规范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区划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既是规范宗教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因此,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定》及《标准》十分必要,有利于提高我省宗教行政执法水平,为宗教事务管理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三、《规定》和《标准》主要内容

  (一)《规定》共三章,24条,是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总则性规定,主要结合《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参考其他地方有关规定草拟,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和原则、裁量依据、依法不予处罚和从重从轻等裁量规范、裁量程序、保障监督等章节。

  (二)《标准》共21条,是针对每个裁量权规范的细化标准,主要基于《广东省省级行政权力通用目录》中关于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草拟处罚事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宗教行政处罚的规定条款,进行比照、核对、筛选,较为全面囊括了21类违法行为的宗教行政处罚事项。考虑到文件的指导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正在修订,所以《标准》未纳入《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中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具体裁量标准主要根据本省各地开展宗教行政处罚的执法工作实践,参考国家宗教局《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以及其他省市的裁量标准,从违法人的主观恶性、纠错态度、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4个方面的考量和拟定详细处罚梯度。

相关链接: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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