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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时间:2007-10-1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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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
  民族自治地方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单一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防城、隆林各族自治县;三是在自治区设立其他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旗)和在自治州内设立其他民族自治县,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辖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6个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又辖有查布察尔锡伯族自治县;四是一个民族除在一个行政区域里实行自治外,还可以在其他地区实行自治,如蒙古族除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自治,在新疆、青海、辽宁、黑龙江、吉林、甘肃等省、自治区还有3个蒙古族自治州和7个蒙古族自治县。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一是行政地位相当于省的自治区,二是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的自治州,三是行政地位相当于县的自治县(旗)。是否建立自治地方,要考虑民族人口、经济状况、民族关系、历史渊源、行政区域等多种因素。我国现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此外,在青海、云南、贵州、四川以及东北等民族地区,有三十个自治州和一百一十九个自治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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