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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公开征求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和建档编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时间:2025-05-08 15:47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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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促进民间信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间信仰工作特点,我委起草了《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和建档编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25年5月20日前,通过门户网站互动平台、信函、传真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传真电话:020-83335656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宗教工作三处

  邮政编码:510180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5年5月8日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

和建档编号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联系紧密,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本规定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  场所遵循县级登记编号、镇街建档编号、分级联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依靠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开展相关工作。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场所,应作为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登记编号场所”)进行管理:

  1.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

  3.年内单次最大活动规模1000人以上;

  4.不符合本款第一、二、三项,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较高文物价值的,或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应作为登记编号场所进行管理。

  (二)对不符合登记编号场所标准,但符合“四有”标准(有固定构筑物、有供奉神祗、有信众进行活动、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的,应作为建档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建档编号场所”)进行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管。

    登记编号场所的确认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场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见本规定第五条)。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该场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该场所及其管理组织成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经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场所档案,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场所是否符合登记编号标准进行核查,对符合标准的予以统一编号,发放《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以下简称《登记编号证》,样式见附件2),并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汇总(见附件3)。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建档,由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汇总、编号和发放证书。

  根据2020年《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已经登记编号管理的场所,可直接依据本规定确认为登记编号场所。

    拟确认为登记编号场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其民主管理组织基本情况的公示情况说明;

  (五)场所人员、活动、财务、档案、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六)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建筑或土地使用无争议的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七)《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附件1);

  (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费来源及用途的情况说明;

  (九)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十)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4点的场所需提供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登记编号证》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粤民场证字”,第二部分是该场所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简称加括号组成,第三部分为6位数字,前两位表示该场所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至六位数字为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为该场所编制的序号。

  《登记编号证》具体样式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统一规范,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印制。

    登记编号场所实行分级联系指导。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载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同类型神祇场所中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登记编号场所中,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其文化内涵提升、合法权益保障和积极作用发挥等进行重点联系指导;

  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同类型神祇场所中在省(市)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登记编号场所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由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其文化内涵提升、合法权益保障和积极作用发挥等进行重点联系指导;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属地所有登记编号场所的文化内涵提升、合法权益保障、积极作用发挥及其大型活动等进行重点联系指导。

    建档编号场所的确认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场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场所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见本规定第九条)。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该场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该场所及其管理组织成员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标准的建立场所档案、统一编号,发放《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档编号证》(以下简称《建档编号证》),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并逐级报县级、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汇总(见附件4)。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直接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汇总。

    拟确认为建档编号场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场所及其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公示情况说明;

  (四)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无争议的证明;

  (五)《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附件1);

  (六)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费来源及用途的情况说明;

  (七)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3张以上照片。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属地的建档编号场所统一编号。《建档编号证》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广东省简称和该场所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简称加括号加民场证字”,第二部分是该场所所在县(区、市)加镇(街)的规范简称,第三部分为3位数字,按编号不同有所区别。

  《建档编号证》具体样式由市级宗教事务部门统一规范,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制。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并、终止或者变更登记编号或建档编号内容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程序到原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实情况无误后,对合并或者变更内容的,应收回旧证,换发新证;对终止的,收回登记编号或建档编号证。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和《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档编号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编号或建档编号机关补办。

  第十 本规定由广东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doc

  附件2: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样式和填写说明.doc

  附件3:广东省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汇总表.doc

  附件4:广东省建档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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