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理顺省、市两级宗教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责、发挥宗教院校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管理宗教院校的积极作用,广东省民族宗教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宗教院校行政委托管理机制,探索创新宗教院校管理模式。
省民族宗教委围绕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公共课教学、严格师生管理等方面起草宗教院校委托管理事项,先后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全省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意见,形成讨论稿提交2021年全省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经委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查后,最终确定10条委托管理事项。
2022年4月,省民族宗教委分别与韶关、惠州、潮州、汕尾市民族宗教局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向相关全省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下发委托管理通知,将广东佛学院、广东道教学院部分管理事项委托属地宗教工作部门实施,委托时限3年。按照委托宗教院校部分管理事项的部署要求,相关地级市民族宗教局行动迅速,分别由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调研各宗教院校,对接有关委托管理事项,积极履行受委托机关的责任,发挥属地作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宗教院校工作。相关宗教团体和各宗教院校纷纷表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自觉接受属地宗教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坚决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加强与属地宗教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学院自我管理水平。
(供稿、编辑:政策法规处·高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