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对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向我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办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8楼
联系电话:020-83236001、020-83236005
办理依据:《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办理条件:
1.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属于广东省民族宗教委的受案范围;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提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
3.申请人签收有关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间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将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受理的案件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立案审查。
办理时限:省民族宗教委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广东省民族宗教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备注: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