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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意见

  • 时间:2013-05-0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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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对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具有基础性、关键性的意义。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意义
    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工作管根本、管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是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上新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有效解决宗教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目标、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牢固树立“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工作理念,努力实现“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目标要求,不断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民主化、财务管理规范化、宗教活动合法化、规划建设科学化、服务社会常态化。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与依法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及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
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
    ──依法管理原则。切实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执行尺度,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民主管理原则。根据各教特点,探索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民主管理模式,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要求,建立健全宗教工作协调领导机制,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责任落到实处。
    ──综合施策原则。善于运用行政执法、教育引导、督促检查、指导帮助等方式加强管理,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三、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宗教事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的力度
    1.合理布局城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宗教事务条例》,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信教群众的需求,合理设置宗教活动场所,积极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2.严格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对新建寺观教堂和修建宗教露天造像,按程序报批,严格审批和监管;对新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严格审批,年度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对未经批准私自设立的场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执法,及时处置。
    3.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场所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和管理日常事务,严格履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以及主要教职人员出国(境)等事项的报批报备手续。
    4.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建筑、消防和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建立安全档案,健全安全制度,配置安全设施,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安全事故。
    5.防范和纠正佛道教乱象。对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定期排查,坚决纠正寺庙宫观管理中存在的乱象,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坚决制止乱建滥建寺庙宫观,坚决遏制乱建露天宗教造像行为。
    6.推动和谐场所创建。将和谐寺观教堂创建与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比表彰活动相结合,做到动态创建、不断创新、总结提高,打造一批服务管理水平一流的模范场所。
    7.理顺景区内管理体制。协调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部门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8.做好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工作,使宗教教职人员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提高服务水平,为信众过宗教生活提供服务和指导。
    (二)进一步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水平
    1.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加强并推行民主管理,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及重大事故、事件的防范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定期对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2.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分类规范管理,将财务公开列入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监督。可借助社会审计力量,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的方式,促进财务运作公开化、透明化。
    3.重视教风建设。督导场所常住人员遵守教规、注重修行、提高素质,自觉抵制一切不良风气的侵蚀,防止出现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争名逐利、破坏团结的现象,树立良好形象。
    4.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可通过设立慈善基金、建立义工队伍等办法,形成长效机制,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参与社区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5.弘扬宗教优秀文化。将践行新时期广东精神与弘扬宗教优秀文化相结合,努力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成为爱国主义的教育基地、政策法规的宣传阵地以及信教群众的精神家园。
    (三)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的指导作用
    1.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加强思想建设、教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2.加强队伍建设。以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为基础,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法规、爱国守法、知恩感恩的教育和引导。建立考评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表现,遵守教义教规、服务信众等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考评,奖优汰劣。建立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后备人才库,形成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依据教规、章程以及有关制度,及时处置违法违规教职人员,纯洁队伍。
    3.发挥主体作用。佛道教抓乱象治理,加强道风建设,提高教职人员综合素质;伊斯兰教抓解经工作,严把“讲台关”,防止出现教派门宦纷争,坚决遏制宗教极端势力;天主教、基督教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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