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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双公示”目录(2023年8月更新)

  • 时间:2023-08-07 11:22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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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宗教院校设立、变更、合并、分设、终止审核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十二条 

2.《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

法人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法人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全省性宗教团体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4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六条

法人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三十二条
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十一条
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四十条第二款、四十一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6项

自然人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6号发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期间或者筹备完成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对外开放或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设置用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设施的;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外的宗教活动不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或者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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