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印发《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及设立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3条,规定制定依据、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定义、特点和区分标准,细化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和建设的条件及要求,明确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和注销程序、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开展事务或活动方面区别、批准登记后报备、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定义和特点。现行宗教法规规章均未对两类宗教活动场所概念作出规定,根据国家宗教局编写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定义和特点,提升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寺观教堂标准的量化指标。结合各教特点,明确寺观教堂建筑面积指标以及在寺观教堂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最低数量,无法达到寺观教堂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按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确保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正常开展集体宗教活动。
《办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要求。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要坚持宗教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风格和岭南特色。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申请扩建、异地重建或者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原则上按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建设;若已达到寺观教堂标准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确需扩建的,应先申请变更为寺观教堂再申请扩建事宜。
《办法》明确变更与退出机制。为规范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回应基层需求,规定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寺观教堂变更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注销程序指引。
《办法》明确事务和活动方面区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有些条款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和义务,有些条款规定了仅“寺观教堂”可为的行为。为便于宗教干部和宗教界掌握和执行,将分散在不同法规规章中“仅寺观教堂可为的行为”内容汇总于专条列出。
(供稿、编辑: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