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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及设立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5-03-20 19:03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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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族宗教局、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及设立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并参照办法推动本地存量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及设立登记实施办法》电子版可登录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区分标准及设立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寺观教堂的寺院包括佛教的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的清真寺;教堂,包括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其他固定活动场所,一般规模较小、设施简易、功能较少,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较少。

  第三条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执行以下区分标准:

  (一)场所独立于周围单位和居民小区,四至清楚,产权清晰;主体建筑独立,格局比较完整,功能比较完备,设施基本完善;

  (二)具备一定建筑规模和容纳规模,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

  (三)有固定并经依法认定备案的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其中,佛教至少有3名,道教至少有2名,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至少有1名;

  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上述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原则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不高于寺观教堂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且占地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的个别标准,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者较高文物价值并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条件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可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为寺观教堂。

  第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有合法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明确的筹款计划;

  (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宗教历史沿革、信教公民分布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布局,选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五条  原则上同一宗教不得在同一乡镇(街道)再申请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特殊情况需再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在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材料中说明必要性。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方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和岭南元素,实现中国风格、地方特色、周边环境与宗教因素的协调统一。

  第七条  宗教团体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寺观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八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申请扩建、异地重建或者在内部改建、新建建筑物,原则上按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建设。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寺观教堂不符合寺观教堂标准但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场所类别。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当报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符合寺观教堂标准、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寺观教堂经批准可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举办宗教教育培训,通过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讲经讲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得开展上述事务或活动。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情况,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情况和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情况,应当在履行审批或登记手续后30日内逐级报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民宗规〔2021〕1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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