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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4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 时间:2024-01-2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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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宗函〔2023〕168号

  盘美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企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总部经济的建议,经综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一)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2015年以来,为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省委、省政府专门印发了《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5〕11号)、《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34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从民族地区存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任务依然艰巨、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出发,提出了多方面重点任务。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3个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位列全国120个自治县的上游,7个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大幅提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接近全省平均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进一步夯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铸牢。为促进我省民族地区加快产业转型,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省民族宗教委牵头和清远市联合编制了《清远市“三连一阳”地区旅游产业规划(2021-2035年)》。省民族宗教委还编制了《岭南民族特色文旅廊道概念规划》,廊道集“品牌+平台+项目”于一体,将有效指引民族地区县乡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项目的布局与建设,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廊道规划的实施将为我省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通过旅游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5年以来,省财政支持清远民族工业园区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已累计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201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为支持清远民族工业园发展,专门明确2019—2022年省级财政以清远民族工业园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安排清远民族工业园专项补助。中央及省级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民族乡发展。据统计,从2020-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连州市三水瑶族乡及瑶安瑶族乡共计4021万元。其中三水瑶族乡1731万元,瑶安瑶族乡2290万元。

  (三)发动社会各界支持民族乡发展。省民族宗教委积极发动广州等市真情真金开展帮扶工作,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的资源优势,从人才、科技和资源等方面促进帮扶见效。其中广州市累计投入2.07亿元帮扶连南、连山自治县和秤架、瑶安、三水民族乡推进乡村振兴工作。2019年起,我省在“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设立了定向支持民族地区的捐赠资金类别,加大对民族地区扶贫济困事业的支持力度。省民族宗教委联合省乡村振兴局以及省扶贫基金会、省慈善总会等发动长隆集团、星河湾集团等爱心企业定向捐赠民族地区。爱心企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其中长隆集团定向捐赠三水瑶族乡1000万元,主要用于云雾村产业交易中心等项目。星河湾集团定向捐赠瑶安瑶族乡1000万元,用于瑶安乡镇区建设风雨桥和农贸市场,以及田心村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这些项目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很好作用。

  二、民族地区现行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对企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持作用。近年来,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国家不断出台和优化税费优惠政策。2022年,我国实施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成效明显,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缴费超过4.2万亿元,为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关键作用。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如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等,使更多市场主体更大受益,巩固经济恢复基础。根据连州市瑶安乡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盈利企业均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优惠享受面为100%。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除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合的大规模减税降费退税缓税政策外,为支持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3个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实行免征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免征企业应缴纳所得税40%)。

  三、关于支持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企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总部经济的建议

  目前我省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连州市瑶安乡为我省7个民族乡之一,代表提出加大对连州市瑶安乡企业支持力度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解决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难题有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我省及有关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省目前没有权限对其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在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相关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同时,继续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相关情况,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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