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9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时间:2022-08-09 15:44
  • 资料来源: 本网
  • 打印
  • 【字号:小
  • 大】
  • 分享到

粤民宗函〔2022〕162号

郑继坤、释海慧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佛教界兴办公益养老事业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委对你们提出的建议案高度重视,由委主要领导亲自领办,制定办理方案,组织人员赴广州、梅州、汕头、澳门等地养老机构和五大全省性宗教团体进行调研,征求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的会办意见,并征询你们对办理结果答复稿的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养老是每个家庭的深深关切,也是社会事业不可缺失的一环。近年来,我省聚焦全省1557万常住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根本目标,努力打造“兜住底线、确保基本、普惠均等、方便可及、健康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广东实践”。一是抓实养老服务顶层设计,完善养老政策体系。先后出台了包括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地方标准在内的 40 多个养老服务政策文件,涵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个方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率先完成养老服务条例和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双立法”的省份。持续加强资金投入,近5年全省投入养老服务建设资金超过 110亿元。推动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已有广州等 6 个地市编制出台了市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其余地市今年均已启动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全省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惠及 23 万老年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惠及 270 万老年人,是全国高龄补(津)贴制度覆盖面最广、受益老年人数最多的省份之一。二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织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大力实施全省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互联网 + 智慧养老”建设等。打造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广东模式”,率先采取区域统筹打包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将现有机构床位改造成护理型床位,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盘活机构闲置床位,向社会失能、失智、高龄老人开放。推动机构养老提质增效,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和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解决了部分养老机构尤其是乡镇敬老院消防设施设备合格、但因缺乏用地手续等历史原因未能取得消防验收的问题。大力推进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全省 81.5% 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99.04% 的医疗机构建立了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创新探索旅居养老“合作品牌”,与黑龙江、辽宁、吉林等省签订旅居养老合作框架协议,打造“旅居养老,南北同行”养老合作品牌,拓宽养老服务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渠道。打造养老区域合作“湾区模式”,支持港澳福利服务提供商在珠三角九市兴办养老院舍和服务中心,探索推进长者关爱服务。三是支持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激活养老服务市场。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过对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切实做好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明确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广东养老服务水平。明确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各地积极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新增床位,每张床位给予3000-40000元不等的补贴,按照收住老人护理程度不同给予每人每月100-6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接下来,结合你们的意见建议,我委将联合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立足全省人口老龄化现状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一是强化政策指引,助力宗教界兴办养老机构。针对我省宗教界包括佛教界对兴办养老机构存在政策了解不充分的问题,下来,将指导各地级以上市进一步公布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需信息,并由宗教工作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对有意愿兴办养老机构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上门宣讲有关政策,做好服务工作。二是加大对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鼓励宗教界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精神,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宗教界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在税收减免、政府资助、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等优惠,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将指导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和合作。坚持量力而行,结合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突出特色,避免因贪大求全,加重自身和信教群众负担,影响教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坚持非营利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专此答复。再次感谢你们对宗教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2年6月28日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