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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5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 时间:2021-06-30 17:55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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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宗函〔2021〕156号

邓胜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清远民族工业园企业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建议,经综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清远民族工作园发展

  201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5〕11号)明确提出支持清远民族工业园发展。根据201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为支持清远民族工业园发展,省级财政专门制定了清远民族工业园发展专项补助政策,明确2019-2022年省级财政以清远民族工业园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安排清远民族工业园专项补助。专项补助资金与原激励性转移支付财政增量返还政策等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二、省有关部门支持清远民族工业园发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清远民族工业园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辐射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2015年以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支持清远民族工业园区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已累计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此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还指导该园区以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名义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版)》,成为国家认可的开发区,为园区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认真指导清远市落实省产业共建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鼓励引导优质企业项目落户产业转移园区,助力园区招商引资。2020年,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增加值增速31%,园区发展逐步提速。省税务部门坚持落实落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清远民族工业园落户企业发展。一是开展政策宣传。推进省市县税务局联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联动,开展全覆盖式政策宣传。二是细化政策梳理。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专门组织相关业务骨干系统编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指引》,帮助企业快捷、规范地办理税收优惠事项。三是提供政策辅导。根据纳税人需求开展个性化政策辅导和答疑解惑,实地走访和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四是简化办税流程。企业按规定申报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三、关于“给予清远民族工业园落户企业实行与少数民族地区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40%的优惠政策”的建议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省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对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免征本地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清远民族工业园不处于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园内落户企业不符合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我省及有关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国家出台了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在清远民族工业园落户企业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所得税优惠政策。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推动园区提升产业承载能力,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调研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建言,积极争取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1年6月28日

  (联系人:余森河,联系电话:020-8323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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