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各宗教院校:
根据工作安排,我委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省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开展以学习新修订《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为主题的2020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以下简称“学习月”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月”活动目的
通过多种形式,重点组织全省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学习宣传《宗教事务条例》和新修订《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学习教育培训,深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为建设法治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二、“学习月”活动内容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学习宣传《宗教事务条例》和新修订《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加强学习,准确把握新法规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深刻理解新法规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系统内与社会普法并重,创新学习宣传形式,采用多渠道普法,力求通过学习贯彻解决宗教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学习贯彻《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等配套法规制度。广泛宣传发动,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有关新出台法规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扩大知晓面。
(四)学习宣传《民法典》。向宗教界人士大力宣传我国第一部法典的重要意义、主要亮点和与宗教界日常民事行为相关的规定,引导宗教界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
(五)根据省普法办公室的要求,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广东省贯彻落实<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三、“学习月”活动形式
(一)举办学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纳入“三支队伍”培训课程,加强对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培训力度。省民族宗教委将于7月上旬举办一期行政执法网络视频专题学习讲座,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可根据实际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
(二)举办普法专场活动。各地民族宗教部门要结合实际,选取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走进公园、社区等场所,通过现场宣讲普法、发放《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普法宣传资料等开展宗教普法宣传活动,加强社会面的普法,扩大知晓面。
(三)利用相关平台开展多形式的学习宣传。各地民族宗教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测试、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法治宣传作品展、法治专题讲座、以案释法研讨、警示教育等法治学习宣传活动。民族宗教部门可与当地普法办联系,争取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纳入全市学法考试系统;要加强与地方媒体合作,通过开辟普法专栏、作客普法栏目(节目)等讲法述法。
(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普法。将普法宣传教育融入到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行政检查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并在检查、询问、行政处罚前告知等执法环节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义务,面对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摆事实讲法理释依据,把执法办案变成普法的第一现场。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对不予受理和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理由和法律依据,争取当事人理解。在回复宗教界人士或信教群众咨询时积极宣传宗教政策法规。认真收集、整理本系统典型案例,结合实际编制宗教执法案例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四、“学习月”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各地民族宗教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月”活动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制订工作方案,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活动,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接地气。要指导和推动宗教界结合实际,创新学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确保“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保障和指导督查。“学习月”期间,省民族宗教委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学习月”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民族宗教部门和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要结合实际,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学习月”活动务实推进,取得成效。
(三)及时报送工作情况。一是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省民族宗教委将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并利用民族宗教专刊、微信公众号、南方+“广东省民族宗教委‘谁执法谁普法’普法专栏”、南方农村报等及时发布各地开展“学习月”活动的情况。二是请认真总结“学习月”活动的亮点、经验性做法以及意见建议,并在8月10日前报送我委。三是征集宗教法治宣传作品。请各地级以上市报送至少2件以上的作品,作品形式可以是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微电影、短视频、动漫、漫画或书画作品、宣传手册(品)、活动图片等,作品制作时段为2016年1月至2020年9月,每个作品请注明时间并附150字以内的简介。相关作品请于9月30日前报送我委。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0年6月23日
(联系人:王艳,联系电话:020-83236001,邮箱:mzw_wy@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