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宗函〔2019〕354号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对政协广东省委员会
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404号意见的答复
贺惠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倡导和推广佛教养老院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佛教界可以依法设立养老院等公益慈善组织。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中央6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佛教界可以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佛教界应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佛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同时,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另,如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关于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要求,并按相关程序逐级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19年6月27日
(联系人:段基亮,020-8336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