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项目名称:2018年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填报人姓名:王国亮
联系电话:020-83184533
填报日期:2019年8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自评结论
(一)项目用款单位简要情况。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委)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等。省民族宗教委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工作中的职责为: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指导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做好资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确定资助资金资助名单,拟定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及实施程序。
1.项目实施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大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加快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奔康,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确保每一名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避免出现少数民族大学生因贫辍学现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粤府办〔2013〕20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新考上大学的本专科学生在本专科就读期间给予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学年1万元。少数民族大学生接受本项省财政资助后,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同类专项资助。
2.资金申请与审核程序。每年9月25日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助申请,并按规定递交相关资料;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将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登记造册并上报所属市民族宗教局审核;各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报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将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后,在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民族宗教委将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汇总名单及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3.资金拨付与发放程序。资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年度清算的拨付程序。每年11月3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提出下一年度资助资金安排下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不低于资金量的9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助资金到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委清算当年度资助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省财政厅的资助资金分配文件,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转拨给本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根据省民族宗教委和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辖区内少数民族大学生足额发放资助资金,并于下一年1月底前将发放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民族宗教委。
(三)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2014年,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98号)和《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粤民宗发〔2014〕70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实施,完善了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2015年,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和工作实践经验,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联合修订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5〕24号)和《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粤民宗发〔2015〕21号),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有关地方都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来开展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等工作,资金管理制度得到很好执行。
(四)自评结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并得到严格执行,管理规范到位,资金到位率100%,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符合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都得到了资助,确保了每一名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避免了出现少数民族大学生因贫辍学现象,达到设立该资助资金时的预期目标。省民族宗教委对该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优秀、98分。
二、主要绩效及管理措施
(一)资金使用绩效。2018年省财政安排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4296万元(结转2013—2017年节余资金287万元,实际下达4009万元)。2017年11月,省财政向有关县(市、区)提前下达2018年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4009万元,资金到位率100%。该资助资金全部用来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符合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学年1万元。2018年,该资助资金共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3974人,共发放资金3974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都得到了资助,解决了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问题,避免了出现少数民族大学生因贫辍学现象。资助政策的落实,解决了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后顾之忧,为其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坚强保障,有利于培育少数民族中高层次人才,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科技水平,加快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奔康,得到了少数民族聚居区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和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该资助资金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二)管理措施。一是高度重视。2018年,省民族宗教委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将其列为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做细做实资助政策相关工作。二是加强协调配合。省民族宗教委加强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的沟通联系,互相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如,及时研究解决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互相配合做好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和资金分配、拨付、发放工作。三是加强对有关地方的指导和督查。省民族宗教委积极指导有关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扎实规范细致做好资助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造册、上报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畅有序规范运行,按质按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改进意见建议
(一)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由于原就读的小学和初中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未能享受到该资助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粤府办〔2013〕20号)资助范围的规定,小学和初中均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才符合资助条件。部分外出务工少数民族群众的子女自小随父母在异地就读中小学,或者没有完整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读完小学和初中,按照文件规定,此类学生享受不到资助政策。一些地方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撤并调整过程中,已将少数民族聚居村部分家庭调整到非少数民族聚居村,导致原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享受不到资助政策。以上两类少数民族大学生主要来自农村,大都家境贫困,在入学、升学等方面比其他学生面临着更多的困难,更需要得到党和政府的帮扶。部分地市建议对户籍在自治县、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不论小学、初中在哪里就读,都应享受资助政策,以确保每一名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一些地方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就读的学校是否为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存在界定不准确的现象。根据《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考上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本专科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一些地方不知如何界定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将技工、技师学校和非全日制学生纳入拟资助范围。下一步,省民族宗教委将加强与省教育厅的沟通联系,请省教育厅继续协助做好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的界定工作,省民族宗教委也将加强对有关地方民族工作部门的指导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各地对一些少数民族大学生是否重复享受了省财政设立的同类专项资助难以界定。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接受本项省财政资助后,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同类专项资助。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完善大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2017年,我省出台建档立卡学生补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入读高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给予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具体标准为在每人每年享受3000元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再给予7000元生活费补助,同时对入读公办高校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入读民办高校的学生免收5000元学费。一些少数民族专科生同时符合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和建档立卡学生补助政策,但按规定只能享受一项资助政策。因建档立卡学生补助政策由生源地扶贫办或省内就读高校实施,当地民族工作部门掌握不了相关信息,难以界定是否重复享受了相关资助政策,只能请求同级扶贫办予以协助提供有关信息,汇总到省民族宗教委后,转请省教育厅发有关高校筛查。下一步,省民族宗教委将加强与省教育厅的沟通联系,同时指导各地加强与当地扶贫办联系,共同做好建档立卡少数民族专科生筛查工作,避免出现重复享受资助政策现象。
(四)极个别地方的资助资金发放不够及时。极个别地方资助资金拨款审批程序繁琐,所需时间长,资金转拨到民族工作部门的时间晚,加之受年底机关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要先全部上缴国库再于第二年初返还的影响,导致资金支付进度缓慢,存在发放不够及时的现象。下一步,省民族宗教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有关地方的检查督促,确保资助资金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