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以及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有关事项的函》(粤职转办函〔2015〕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民族、宗教有关事务,创新管理方式,现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随机抽查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制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切实规范监管行为,创新方式方法,不断规范民族宗教事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抽查事项简要清单
(一)抽查内容: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的情况;宗教院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开展活动,以及登记项目变更、师资招生等情况。
(二)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三)抽查主体: 1.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抽查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2.宗教院校的抽查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四)抽查方式:每年常规抽查和专项工作抽查相结合。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以我委民族宗教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建立健全我委抽查对象名录,建立我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职公务员均可列入),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情况,以随机抽号等方式,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中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根据民族宗教实际情况,每年抽查频率不少于2次。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管理,工作落实不力,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适度加大抽查力度和频率。同时,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组织进行专项抽查。
五、抽查结果运用
抽查结果与“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和谐寺观教堂”评比、宗教院校考评等挂钩。同时,与民政、公安、税务、国土等相关部门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抽查中发现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建立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机制,逐步将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探索在民族宗教系统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六、工作要求
大力推进随机抽查,是民族宗教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抽查的作用,规范民族宗教事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随机抽查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调整充实抽查力量,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任务,一级督一级,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要指导各地民族宗教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辖区内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通过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对抽查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三是注重培训宣传。加强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加强相关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解读,及时回应关切,增进理解,为顺利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