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汕尾、潮州市民族宗教局,省佛教协会,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省基督教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关于加强宗教院校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全省宗教院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宗教院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须报省民族宗教委审核或同意的有关事项。请宗教院校认真落实《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和国家宗教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规范宗教院校办学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及时将有关事项报省民族宗教委审核。(一)以下事项须报省民族宗教委审核:宗教院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合并事项;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和范围等事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二)以下事项须征求省民族宗教委意见: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二、切实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请各宗教院校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宗教局有关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文件和《广东省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督导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确保宗教院校的正确办学方向,并及时将下列相关材料报省民族宗教委。(一)学年度思想政治教育专项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二)聘用思想政治课专(兼)职教师情况;(三)每届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综合考核评估情况;(四)院校师生思想动态分析材料;(五)在确定考生录取名单时,要将拟录取新生花名册报省民族宗教委政审,并将政审意见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六)思想政治教育授课时间、内容安排;(七)其他须报送的材料。
三、切实规范宗教院校日常工作材料的常态报送工作。为推进省民族宗教委民族宗教数据库建设,各宗教院校应及时、准确、常态将以下有关材料报我委:(一)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二)宗教院校教师配备情况和专(兼)职教师的基本情况表;(三)录取新生情况表;(四)毕业生情况汇总表及毕业生考核评估情况;(五)教育教学管理等相关制度;(六)年度经费收支概况;(七)其他需要向省民族宗教委反映的重要情况或意见建议。
四、切实规范广东佛学院毕业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和国家宗教局《关于同意设立广东佛学院的批复》(国宗函〔2011〕178号)以及全省宗教院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广东佛学院毕业证书制作和发放工作。自2016届毕业生起,广东佛学院曹溪学院、尼众学院、岭东学院、云门学院统一发放广东佛学院新毕业证书。(一)广东佛学院毕业证新证制作和样式。广东佛学院毕业证书由广东佛学院院务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毕业证新证样式为:封面标“广东佛学院××学院毕业证书”字样,毕业证学生相片处盖“广东佛学院××学院”钢印,毕业证院长栏盖广东佛学院各学院院长私章,毕业证落款处盖“广东佛学院××学院”公章,毕业证书编号处盖“广东佛学院”钢印。毕业证编号由各学院名称的汉语拼音开头大写字母(两个)+“毕业年份+三位数顺序号”组成,即广东佛学院曹溪学院毕业证书编号从“第CX 2016001号”编起,广东佛学院尼众学院毕业证书编号从“第NZ 2016001号”编起,广东佛学院岭东学院毕业证书编号从“第LD 2016001号”编起,广东佛学院云门学院毕业证书编号从“第YM 2016001号”编起。(二)广东佛学院公章制作。各佛学院按要求刻制本学院的钢印及公章。新钢印、公章后制作后,原广东曹溪佛学院、尼众佛学院、岭东佛学院、云门佛学院的钢印、公章自动作废,并交广东佛学院院务办统一销毁。(三)广东佛学院毕业证颁发程序。广东佛学院四所学院须在每届毕业生毕业前15个工作日将毕业生总表报广东佛学院院务办公室,由广东佛学院院务办公室根据毕业生人数发放广东佛学院各学院毕业证书数量(适当多发5本,供填错备用),并负责邮寄毕业证书给各学院。四所学院须在每届毕业生毕业后15个工作日内,将每位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登记表、毕业证书的扫描件报广东佛学院院务办公室备案,并将剩余和填错的毕业证书交回广东佛学院院务办公室。同时选报若干毕业生优秀论文供广东佛学院院务办公室编辑院报。广东佛学院院务办公室负责将每届毕业生的汇总表及时上传广东佛教协会官方网站广东佛教信息网供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gdbuddhism.org)。广东佛学院要负责指导四所学院做好新毕业证发放的相关事宜。
五、准确把握报审事项和报送材料的程序及要求。(一)报请省民族宗教委审核或同意的事项,请广东佛学院、广东协和神学院按程序经所属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全省性宗教团体报省民族宗教委。报送其他材料,广东佛学院4所学院请一式两份同时报所在市民族宗教局和广东佛学院,由广东佛学院同时报省民族宗教委和省佛教协会,广东协和神学院请一式两份同时报省民族宗教委和省基督教两会。(二)报送时间要求。报请省民族宗教委审核或同意的事项,请在事前及时报省民族宗教委核准;工作计划、专业和课程设置、新生录取情况、教师配备情况和专(兼)职教师的基本情况等材料,请在每学年度开学后半个月内报送;工作总结、毕业生相关情况、经费收支概况等材料,请在每学年度结束后半个月内报送;其他材料请根据实际及时报送。
六、有关市民族宗教部门和宗教团体要认真履职。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宗教团体主办和宗教院校主责的协同作用,是办好宗教院校关键。各有关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要认真履职,切实督促宗教院校做好通知所列有关事项的报批(备)和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省佛教协会和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省基督教协会要落实主办责任,畅通与本教院校的沟通联系,加强指导,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特此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