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琴(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民族乡与少数民族自治县同等享受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民族地区的发展,2015年5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5〕11号),明确提出“省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农村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承担的配套资金。省在民族地区公路(桥梁)建设的补助适用最高档次并提高补助标准”等27条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我委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充分与省有关单位沟通协调,按照文件要求和你们提出的有关建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一、开展沟通调研
(一)高度重视。我委把你们提出的关于民族乡与少数民族自治县同等享受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的建议列为本委主要领导领办件,制订了领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要求和计划安排等,确保提高对该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和开展实地调研。我委根据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与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职能部门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能够办的立即办”的原则,积极推进相关事项的办理。上述部门均给予了大力配合,并及时向我委提供了会办意见。同时,我委组成专题调研组,到3个自治县、7个民族乡进行现场调研与沟通,对相关项目的基本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明确了办理思路。
(三)参加省人大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座谈会。5月12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省人大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省民族宗教委、财政厅、交通厅、水利厅等4个部门负责人参加。4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职能实际,汇报了贯彻落实粤办发〔2015〕11号文情况,并就你们关心的关于我省7个民族乡享受与3个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同等扶持政策等询问分别作了回应。
二、努力解决实际问题
在现有政策、事权管理体制机制下,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支持并推动民族乡各项事业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不断加大对民族乡的财政支持力度。一是扩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规模。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000万元,并将资金当中的15%约450万元分配至7个民族乡。此外,省财政每年还新增安排7个民族乡1400万元用于提高民族乡统筹发展能力。二是加大扶贫开发扶持力度。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在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7个民族乡共350万元,用于民族乡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加快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是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省设立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对户籍在民族地区,考上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每位学生每学年资助1万元,用于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大学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对省属师范、医学类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以上的,由省财政为其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已缴纳学费全部返还。
(二)加大对财力薄弱镇乡(含民族乡)的补助力度。为缓解镇乡财政困难,提高镇乡财政保障水平,支持财力薄弱镇乡发展,省财政每年安排包括全省7个民族乡在内的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2015年,省财政下达7个民族乡所在县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4960万元。同时,省财政从2015年起至2017年分3年逐步将补助标准提高到平均每个乡镇200万元/年,不断加大对薄弱镇(乡)(包括民族乡)的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缓解民族乡财政困难。
(三)实施包括民族乡在内的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2010年,省财政印发了《关于建立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包括民族乡在内的镇(乡)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一是要求市级通过加大补助力度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统筹保障民族乡基本支出需要。要求市级建立民族乡分类保障和激励机制。对财政困难民族乡,根据民族乡承担的基本事权核定基本支出范围,确定相应的基本财力保障标准,由市级统筹安排财力给予保障。要求市级以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对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二是要求县级加大对民族乡财政帮助支持力度。改进完善县镇(乡)财政体制,财力分配向民族乡倾斜,加大对民族乡的补助支持力度。三是积极推进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县(市)采取“镇财县管”、“财政收支集中管理”和“镇财县统”等方式规范民族乡财政收支管理。2015年,省财政安排对我省7个民族乡所在县(始兴县、东源县、龙门县、怀集县、连州市、阳山县)转移支付123.22亿元,占上述地区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达72.59%,对当地包括民族乡在内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四)积极支持和解决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交通方面: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精神,2015年初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普通公路(桥梁)建设省投资补助标准》(粤财综〔2015〕13号)。其中,国省道项目补助总体提高约15%,县乡公路补助总体提高10%,危桥改造总体提高约30%,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标准提高20%。下一步,对民族乡辖区内的国省道新改建和路面改造项目,省将在安排省补助资金的同时,帮助地方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此外,对民族乡辖区内的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省将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执行粤财综〔2015〕13号文确定的少数民族县标准。同时,拟结合交通扶贫规划和交通精准扶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在“十三五”期间,对7个民族乡每年额外补助30万元,由乡镇政府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水利方面:积极把7个民族乡水利重点薄弱环节和水利发展短板纳入规划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一是把7个民族乡所在的中小河流治理、村村通自来水、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小型灌区改造、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等48宗项目纳入省民生水利五项工作方案统筹建设,工程总投资3.75亿元,预计安排省级以上补助资金1.72亿元。目前已下达1.4亿元。二是在制定民生水利五项工程具体项目省级补助标准时,考虑到市县的财力状况、建设条件等情况,努力提高山区县省级补助标准。其中山区县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县非工程措施等项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比例已达到工程投资的80%;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山区小型灌区改造等项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比例也达到工程投资的70%以上,较大程度上减轻包含7个民族乡在内的山区县水利建设的资金筹集压力。下一步,省水利部门等将进一步梳理分析7个民族乡辖区内水利基础设施存在的重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落实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7个民族乡辖区内纳入省级补助范围的公益性水利项目免除县级以下配套资金的政策。
三、关于民族乡与少数民族自治县享受同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问题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体制,镇(乡)事务属于市县事权,主要应由市县财政承担财力保障责任。省级财政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并通过督促县(市、区)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等方面加大对乡镇(含民族乡)的财力保障力度。目前,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县为核算单位,资金安排分配至县级,省财政在转移支付资金测算时已考虑当地民族地区因素,如人口、财力状况等,对财力薄弱的镇乡在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上已倾斜支持。
(二)近年来,省财政按照“压省级、保地方”的思路,不断压缩省本级支出规模,大力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倾斜,解决县域支出需要,增加对我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着力减轻民族地区财政支出负担。2016年省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改善民生和均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支出已达到了81.5%,这部分支出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市县,用于促进包括民族乡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
(三)关于建议中提出的“民族乡辖区内农村公路、农村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承担的配套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我省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属地方事权,其建设的责任主体在地方政府,并不属于省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不存在省要求县承担配套资金的问题。对地方自行规划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省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政策给予定额补助,对民族乡辖区内符合省补助政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将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同时,根据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的改革要求,水利项目建设大部分属市县事权,个别项目属省级与市县共担事权,其支出责任相应由市县负担或省级与市县共担。此前有关地区纳入省有关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的水利项目,均属由各市县向省申报申请纳入有关专项规划,并非省级在各地安排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建设资金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但考虑到地方财政的实际困难,为帮助市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中央、省财政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逐年加大了民族乡及民族乡所在县的转移支付。市县政府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统筹用好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和水利项目建设。同时,建议地方要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需要与可行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地方公路建设和水利项目建设,要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时序,争取市县财政支持,多方面、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下一步,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县镇(乡)基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我省7个民族乡作为我省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区,在本地经济基础较差、财政能力薄弱的情况下,坚持创新发展,带领少数民族群众脱贫奔康。我们深感,支持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就是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因为时间限制或者现行政策制约,你们所提事项有的已经有了初步成效,有的还在进一步的办理中,有的事项暂时还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按照人大建议办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办理的进展情况报告给你们。我们深知,这并不是建议办理的终点,接下来我委将继续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就加大支持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族乡加快发展积极努力,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也将及时向你们汇报。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