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宗规〔20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经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民族宗教委研究,现就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高校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校招生录取的照顾范围和照顾原则
(一)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见附件1)。
附件:
1.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一览表
2.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3.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4.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