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省民族宗教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4月2日印发执行。《办法》共三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原则和要求、制定程序、职责分工、起草、内部合法性审核、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公布、政策解读、立法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主要有4方面的亮点和特点。一是明确定义和范围,规范名称。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省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文件。二是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程序性规定。《办法》规定业务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加强统计分析、规范指导。《办法》规定我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研论证、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意见处理、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文件发布、备案等程序。三是突出内部合法性审核,执行“三统一”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修改完毕后,应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办法》规定我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执行统一由办公室登记、统一以“粤民宗规〔××××〕×号”编号、施行前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上刊登发布等“三统一”制度。四是提供文书参考模板。《办法》提供了年度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公开征求意见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商请函、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台账、提请合法性审查函、提请刊登规范性文件函、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公告、政策解读等12类文书参考模板。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为我委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科学规范、提高公众参与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供稿、编辑:政策法规处 周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