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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

  • 时间:2007-10-13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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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倪四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发表12000字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面介绍民族区域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各自治地方享有的充分自治权及其在国家的支持、帮助和自身努力下,各项事业取得的历史性发展。
        白皮书指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白皮书说,新中国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是基于中国国情作出的“重大历史抉择”: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白皮书说,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同时,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白皮书指出,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下,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得到充分保障。他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白皮书说,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各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可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是国家的一项法律义务。白皮书介绍说,为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5年来,西部地区陆续新开工60个重大建设工程,投资总规模约8500亿元人民币。国家通过投资建设“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一批重大工程,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白皮书说,国家不断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了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白皮书指出,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当落后,几乎没有现代工业、现代教育和现代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很差,文盲人口占绝大多数,鼠疫、天花、疟疾等各种传染性疾病流行。有的民族甚至濒临灭绝。
        白皮书说,经过50多年的努力,如今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着国家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成果。
        2003年,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0381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895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1.31倍。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对外贸易和旅游业迅速发展。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进出口贸易总额完成136亿美元。
        白皮书指出,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白皮书说,由于受历史基础和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少数民族分布较集中的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东部发达地区还不高,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还比较落后。中国政府将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充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物质基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2月28日,国家民委副主任吴仕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有关情况。他说,中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其中一个基本原因在于中国有众多的民族,数千年来在中华大地上生息、繁衍、奋斗、创造。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其中汉族人口众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模式,中国采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而作出的选择。这是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以下最基本的特点: 一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的要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二者的统一体。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证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二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经济因素,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政治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团结和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发展进步。三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发展,既考虑民族自治与地方的历史状况,又考虑其现实的状况及其发展的需要。在对历史和现实的充分把握之中,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的未来,从而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发展繁荣。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遵循和体现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构成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有利于少数民族民主地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更好地享受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及其管理也都遵守民主的原则。二是平等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各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都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繁荣昌盛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各民族不论大小,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例如,人口有一千多万的民族和人口只有几千人的民族都依法建有自治地方,此外还建有1173个民族乡作为这一制度的补充;在民族自治地方内,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区域内的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是法制原则。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和管理都是依照法律进行的,这一政治制度具有良好的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健全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相一致的。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是各级国家机关,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依据。四是实事求是原则。中国地域辽阔,各民族在历史发展、经济生活、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许多方面各具特色。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生搬硬套,更不是千篇一律。这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上,也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上。五是团结统一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着眼于增进各民族的团结,增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因为这符合国家的最高利益,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教育各族公民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六是发展繁荣的原则。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之一。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享有很多的自治权,国家对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在许多时候、许多方面都表现为努力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与进步。
现在,中国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左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维护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历史基础和地理社会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来说还不是很高。中国政府将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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