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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制订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责任规定

  • 时间:2014-05-2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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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民族宗教局制订印发了《梅州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民族宗教部门、宗教团体、宗教场所的安全工作职责、安全工作目标、安全工作措施、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等内容,通过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全面提升该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规定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按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监督指导、宗教团体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承担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该局会同安监、消防、食品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对全市性宗教团体和市直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每年一次以上的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对各县(市、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不履行安全职责,给群众和场所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宗教活动场所,且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等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撤销场所负责人的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场所登记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悉,该市现有宗教活动场所480多处,偏远山区的小庵小庙多,安全工作责任大、任务重,但基层工作力量较为薄弱,部分宗教干部和宗教团体、场所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宗教场所安全工作制度亟待建立健全。该局立足本市实际,学习借鉴兄弟市的经验做法,征求意见建议,遵照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的要求,制订印发了该规定。
   
   

 

    (供稿:梅州市民族宗教局;编辑:办公室·陈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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