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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责任规定

  • 时间:2014-02-2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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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民族宗教局制定印发了《汕尾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做好场所安全工作方面的工作职责、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追究等。
    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宗教工作部门监督指导、宗教团体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承担主责的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同时,由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与本地宗教团体及各宗教活动场所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明确细化各项安全工作职责。一是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重点抓好消防安全设施、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实战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等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同时,定期会同安监、消防、住建、国土、三防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经常性检查,督促抓好各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宗教团体安全工作责任人,要求各级宗教团体配合当地宗教、消防、安监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灾害事故调查等工作,指导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相关预案和各项安全制度。三是明确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确定安全责任人,组建本场所专职安全(消防)队伍;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员疏散预案、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大型宗教活动综合应急预案和安全台账管理等各项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抓好各项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技能知识培训和安全业务演练等。
    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汕尾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安监、消防部门、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对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对安全工作出色的场所和个人给予表扬通报,对安全工作存在隐患的场所和个人给予批评,责令整改。对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不履行安全职责,给群众和场所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宗教活动场所,且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经济损失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撤销场所负责人的职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场所登记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供稿:汕尾市民族宗教局;编辑:办公室·陈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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