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政府工作话你知”又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访谈中,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黄忠幸将向大家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情况。
黄副主任,您好。欢迎您做客我们的微访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与大家见面,感谢大家对我省宗教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时隔12年,国家再次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黄主任,您能否给大家介绍一下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背景?
原《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12年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都迫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原《宗教事务条例》,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图2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资料
黄主任,我们要如何把握新《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实质,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新《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进一步促进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要从根本上领会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实质,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我们看待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不能简单说是“紧”了还是“松”了,而要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看是否准确体现“导”的态度。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同时,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如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宣传和支持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规定;规定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晰了宗教、民政、公安、规划、国土、财税等相关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这些规定,综合运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式,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要义,以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宗教应该同我国文化和国情特点相融合。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提出的重要原则、确立的管理制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符合我国宗教实际,符合时代进步要求,正确体现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坚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第三,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我国宗教关系主要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体现了政教分离原则,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确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在宗教方面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第四,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增加了许多内容,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宗教界可以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宗教组织对国家、集体所有财产外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同时,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界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增强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自觉性。
图3 广东省开展市县分管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
图4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在培训班上解读《宗教事务条例》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都有哪些主要亮点?
原《宗教事务条例》共7章48条,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2章29条,共9章77条,修改幅度较大。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主要着眼于六个方面,概括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就是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就是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图5 现场图片
“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看来我们国家还是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最首位的。那么请问黄主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法治的第一要义是依宪治国,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一亮点即在于此,除在第一条中继续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还在以下四个方面具体落实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一是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在第6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要求政府以积极的服务行为促进立法目的的实现;二是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在原《宗教事务条例》的基础上增设“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两章,加强对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学和对宗教组织举办宗教活动及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如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的规定等,原《宗教事务条例》虽也有相关规定,但规范不具体,缺少相关权利性和程序性的规定;三是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四是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39条增加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图6 在南方日报上专版宣传《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同时,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明确了必须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此外,《宗教事务条例》中还增加对利用宗教宣扬极端主义、破坏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诈骗钱财等违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图7 宗教界举行“四进”活动启动仪式 五星红旗同时在五大宗教活动场所升起
黄主任,您刚才提到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您能给我们详细解读一下宗教事务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吗?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一原则是对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既体现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是宗教工作必须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
关于保护合法。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直是宗教工作的重要着眼点,既要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一对辩证关系,必须全面把握,不可偏废。“保护合法”就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不断完善立法,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提供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道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同时,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干扰宗教活动正常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房产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得不到合理补偿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与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是同一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都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当前,受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的影响,在一些宗教氛围较为浓厚的地区,存在强制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信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加入宗教组织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尤其要保护好处在人生发展关键时期的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宗教信仰,树立好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关于制止非法。制止非法是保护合法的一体两面,只有非法宗教活动得到有效制止,才能实现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这是宗教健康发展的前提,也符合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共同利益。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乱建寺庙、滥建佛像、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钱敛财、承包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同时,政府要指导宗教界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关于遏制极端。当今世界,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也深受其害,以“东突”势力为首的“三股势力”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圣战”洗脑、抱团成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应当将其从一般宗教问题上剥离出来,把民族问题、政治问题同宗教问题区别开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一概归结为宗教问题,我们要采取措施切实防范极端思想侵害,对以宗教为幌子散布极端思想的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同时,鼓励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坚持中国化方向,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关于抵御渗透。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当前,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日益加剧,现实中无孔不入,呈现组织化、系统化、精细化趋势。一些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办企业、合作办医院、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形式,或者通过旅游观光、文化交流、留学考察等合法渠道进入我国,暗中进行非法传教活动。有的则在境外遥控指挥,在我国培植地下宗教势力和代理人,建立据点,发展教徒,打压、分化爱国宗教组织。我国境内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案件,与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相关。近年来,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具有新的特点,比如互联网成为宗教渗透的重要手段,校园成为宗教渗透的突出领域,等等。我们要始终坚持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宪法原则,以法律为武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要支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办好教务,坚持中国化方向,夯实抵御渗透的基础。要规范宗教对外交流活动,正常宗教交流以外的其他对外交流要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宗教内容、附带宗教条件。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坚决防范网上非法传教、境外渗透和开展非法活动。要保护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禁止外国人在我境内成立宗教组织、从事传教活动等。
关于打击犯罪。我国的宗教问题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有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敌我之间的较量。这些活动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侵害公民的权利,严重危害社会,必须依法给予打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以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最为突出。达赖集团披着宗教外衣,标榜所谓“中间道路”,兜售“大藏区高度自治”,真实目的是分裂国家。他们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暴力事件,唆使僧人自焚,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极大损失。在我国新疆等地区,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勾结在一起,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境内人员进行所谓“圣战”,搞暴恐活动,酿造了乌鲁木齐“7?5”等耸人听闻的事件,严重突破了政治和法律的底线。如果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最终将危及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同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和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宗教工作的一项艰巨任务。一方面要揭露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分裂国家的真实目的,让人们认清其在宗教上的虚伪性。要始终把教育、争取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防止把受其煽动、蒙骗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当作异己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宗教领域的正常秩序,加大对宗教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体现法律法规的刚性和底线,防止非法宗教活动成为敌对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载体。
图8 现场图片
嗯,好的。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黄主任,您能不能给大家讲讲这样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呢?
法人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十分必要: 一是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需要。长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因没有法人资格,民事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其在开展民事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困难重重,尤其在拆迁补偿、订立劳动或建设合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诉讼维权、银行贷款、设立公益慈善组织等方面面临不少困难。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不是法人,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财产归属很难确定,造成一些应当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有的没有进行登记确权,有的登记在政府部门名下,有的登记在宗教团体名下,存在长期被占用的现象,有的甚至登记在个人名下,存在被转为个人财产的风险,还有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问题。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问题,可以为其平等参加民事活动提供合法的身份,也有利于明确其财产归属,防止合法财产流失,切实保护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的需要。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社会组织,其行为涉及社会诸多领域,不单限于宗教方面。但是,由于之前宗教活动场所没有法人资格,政府相关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责任和管理举措难以落实。比如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不是法人,其作为纳税主体的资格就很难明确,税收项目也难以确定,影响税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税收监管。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有利于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职责,形成统筹协调、综合施策、规范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我管理的需要。经过多年的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但是,总体上看,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民主,存在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不健全;一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混乱,侵占、私分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宗教活动场所获得法人资格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人组织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法人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管理,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从法律位阶上首次确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与时俱进,承接了民法总则中确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基本精神,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在我国当前形势下,确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是依法规制宗教活动场所的可行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确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能够有效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健康发展。通过立法直接确认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使其成为具备独立民事地位的合法主体,能够依法保障其享有法人的民事权利。另外,成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要求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管理结构将有效促进其民主化管理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的是非营利法人资格。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非营利法人:第一,法人的所有财产所有权属于全社会,法人的管理机构享有使用权人,第二,法人的出资人、捐赠人、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在法人收入中进行分红、分配,第三,法人注销时候,有剩余财产的,要将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组织。也就是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属于任何一个负责人所有,也就避免了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去世或者离开的时候,个人财产纳税或近亲属继承的问题。
感谢黄主任的系列解读和介绍,接下来,还有一些网友的问题,请您回复。
好的。
图9 现场图片
我是一个互联网工作者,我想请问《宗教事务条例》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纳入了管理之中。《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另外,《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图10 广东省召开贯彻实施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座谈会
图11 设立《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栏
黄主任您好,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我们省将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好《宗教事务条例》,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战略举措。要加大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切实贯彻到宗教工作实践中去,不断提升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尽快召开宗教工作联席会议,认真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专题研究贯彻实施的意见与措施。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当好参谋助手,积极为贯彻实施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出主意、想办法。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省民族宗教委将抓紧调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各地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宗教事务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衔接工作。省法制办和省民族宗教委要加强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贯彻实施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图12 广东省召开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座谈会
图13 中山市召开宗教工作市、镇、村三级网络联络员培训班学习《宗教事务条例》
其次是做好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帮助社会各方面掌握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为实施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尤其是要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列为培训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培训,对分管宗教工作党政领导、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进行专题培训,做到全覆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宣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再次是抓好突出问题的解决。要通过实施新《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依法治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治理网上违法宗教活动。
图14、15 宗教团体学习《宗教事务条例》最后就是推动宗教事务执法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行政执法主体建设作为宗教工作的基础性工程认真抓好,明确宗教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充实执法队伍,防止出现有法不依、无人执法的现象。要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服并举。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感谢黄主任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各位网友,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