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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及其管理办法

  • 时间:2024-01-24 13:22
  • 资料来源: 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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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宗教院校?

  宗教院校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规教义、培训现有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只有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才能举办宗教院校,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需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宗教教育。但宗教界内部实施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共94所,其中佛教43所,道教11所,伊斯兰教10所,天主教9所,基督教21所,在校生1万多人,毕业生累计约5万人。全国性宗教院校6所,分别为中国佛学院、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中国道教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金陵协和神学院。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2021年5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6号公布了《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性质定位、设立条件和标准、申请设立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明确了宗教院校组织运行原则和负责人职责范围;明确了宗教院校关于教育教学、课程开设、招生、培训等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宗教院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的管理职责。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院校管理,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宗教院校合法权益,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编写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17年9月发布;《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宗教文化出版社2019年11月版;《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官网,https://www.sara.gov.cn.2021年05月01日)

  (来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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