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对接受国(境)外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制定有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对于国(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接受。地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较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全国性宗教团体较多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按照2007年海关总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按照此规定,受赠方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委托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海关入关手续。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免交关税。这样,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如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经海关核实无误,可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
至于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单位接受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等的问题,海关在查验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2007年,海关总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并且具有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第十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单位接受境外捐赠的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其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予以征税验放。
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对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自用、合理数量”未作明确规定。对于外国人入境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宗教用品的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则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中“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的规定,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