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第二,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①不得进行宗教活动。②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③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④中等和中等以下的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⑤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⑥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