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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有哪些规定,更改民族成分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 时间:2020-03-13 16:01
  • 资料来源: 民族宗教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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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成分是我国公民身份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民族识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基本完成,我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工作也进一步规范。1990年5月1日,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对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和更改,作出明确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分。

  (2)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

  (7)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斋,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按下列原则处理:①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分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分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②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③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8)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分的,它严重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的正当权益,影响了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分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2009年4月23日,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再次重申《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的精神,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做到认真把关,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监督到位,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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