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还是内部流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都必须遵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内容: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为了防止因出版物违反宗教政策而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对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造成危害,《宗教事务条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五项禁止性的内容:①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②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③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④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⑤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规定,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但应经省以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到省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