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的主体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