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历来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的生活方式,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各民族都有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该由本民族成员自己去决定,别的民族和个人不得干预,坚决反对以任何行政命令强迫改革;任何民族或个人不得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或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自身的好恶来对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去处理与民族风俗习惯相关的事情。同时,对于一个民族来说,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有利于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应继续保持并发展;影响或阻碍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应根据本民族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逐步引导进行适当和必要的改革。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