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这项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以后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1979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的报告,首次提出组织内地发达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8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对口支援工作的原则、重点、任务等问题。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强调发达地区应当继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199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确定由北京与内蒙古,天津与甘肃,上海与云南,广东与广西,江苏与陕西,浙江与四川,山东与新疆,辽宁与青海,福建与宁夏,大连、青岛、深圳、宁波与贵州,开展扶贫协作。
步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以来,西藏、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2010年,中央先后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新疆、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全面部署,并作出了组织开展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工作的重要决策。2010年至2012年,先后召开西藏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和三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工作。
中央对新一轮对口援疆援藏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援藏、援疆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建立健全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科学制定和实施对口支援规划,统筹推进经济支援、干部支援、人才支援、教育支援、科技支援、企业支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
二是援藏、援疆工作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首要任务,改善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援藏、援疆工作要坚持国家支持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相结合,着力培育西藏、新疆自我发展能力,把资源、地缘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坚持对口帮扶与互利合作相促进,积极挖掘合作潜力,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四是援藏、援疆工作要抓紧落实差别化经济政策,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更加灵活的特殊政策,支持西藏、新疆发展。
五是援藏、援疆工作要加强干部工作,积极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和后备干部在援藏、援疆工作实践中锤炼意志、增长才干、增强本领,使他们为推进西藏、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作用。
六是援藏、援疆工作要注重总结对口支援工作经验,深刻把握对口支援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对口支援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对口支援工作对西藏、新疆发展的推动作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