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为了保证这一原则在实际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列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少数民族改变(或者不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主体是故意的(且多为直接故意)。很显然,本罪是在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与之相应的犯罪。它的直接后果将使少数民族的民族权利受到侵害,也会使民族关系受到损害,是必须惩处的行为。对此刑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