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文化。”
1980年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抓好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保护少数民族老歌手、老艺人,抓紧抢救文献记载和口头流传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198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重视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贯彻国家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政策,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省、自治区以及自治州建立了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推动当地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和整理工作的开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整理、出版了大量的少数民族古籍资料,挖掘和保护了包括音乐、舞蹈、戏剧、绘画、服装、雕塑、建筑、刺绣等在内的各个门类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恢复和修复了大批文物古迹,举办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向世人展示了少数民族绚丽多姿的文化遗产,增强了各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了各民族的大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