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媒体传播方式,它的内容可以涉及民族方面,但其主旨应该是积极向上的。关于这一点,1994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第7款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强调广告不得含有涉及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内容。由于广告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因而含有这类内容的广告很可能会带来影响民族关系的消极后果。因此,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有关部门应该对广告的形式和内容进行适当的审查,防止不良后果发生。对于不听劝告或逃避审查,酿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