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7日,国家民委、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通知》要求:
(1)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要有计划地全面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自觉地学习和掌握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为各民族人民服务的思想。
(2)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和编辑人员要尽职尽责,层层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伤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猎奇和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3)对于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严肃处理,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一是有关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引发事端,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要认真做好疏导和劝说工作,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大局。
2011年3月,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新《出版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但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