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是处理民族问题的两个重要手段,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目前,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体系,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促进两者的贯彻实施就显得特别重要。
首先,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相互区别、各有所长。民族政策与民族法规在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规范属性、表现形式、实施手段、具体内容、保障方式等各个层面均有区别。民族政策通常由执政党或各级国家机关颁布实施,与民族法律法规相比,其调整范围较宽,侧重于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调整内容具有及时性、针对性的特点,表现形式和实施手段灵活多样,保障措施相对较弱;而民族法律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颁布实施,其调整范围相对较窄,以民族权利义务为内容,更具规范性、长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任何变化都得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侧重于在维护权利方面的具体操作和实现法律救济。保障措施也相对较强。由此可见,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律法规各有侧重,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既不能用政策替代法律、否定法律的功效,也不能用法律拒绝政策、屏蔽政策的作用。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必须依靠国家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民族政策与民族法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现代国家,没有政策不行,没有法规也不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民族政策是我国民族法规的基础,在价值的层面上,党的民族政策为民族立法指明了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在内容的层面上,民族政策为民族立法提供了规范参考;在实践层面上,民族政策的实施为民族法规积累了相关经验。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重视和发挥民族法规的作用,重视民族政策的“法制化”问题,即将党和国家始终坚持的大政方针纳入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