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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尊重回族等民族风俗习惯问题有哪些主要的政策规定?

  • 时间:2021-07-18 10:07
  • 资料来源: 《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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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发布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城市民族工作的首个专门性行政法规,共有30条,主要内容如下:


(1)切实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城市人民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等各项平等权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2)积极推动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对城市少数民族经营的工商企业或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企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保护性措施,在财税、信贷、物资供应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此外,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自身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农村散杂居地区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


(3)大力发展城市少数民族的文化社会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如有实际需要,且条件具备,可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要依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经常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正确处理好城市民族关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采取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4)大力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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