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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你知道几个?

  • 时间:2020-12-10 16:35
  • 资料来源: 国家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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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机构来看

  从秦代的典客、典属国,汉代的大鸿胪,到南北朝时的客曹尚书,唐宋的鸿胪寺,再到元朝的宣政院,清朝的理藩院,历代政府基本都设有专门机构掌管民族事务。

  特别是清朝,理藩院与六部平行,理藩院负责人称为管理院务大臣,“特简大学士为之”。乾隆皇帝曾说,“吏、户、刑三部及理藩院均属紧要”。

  理藩院可以直接管理蒙古的盟旗,对于盟旗的行政建置、官员任免、立法司法等等,拥有全权;盟长、旗长都要向理藩院述职。由此可见,理藩院职责与地位之重要。

  从地方建置来看

  秦汉实行郡县制,但在少数民族地区设“道”,设“属邦”,实行不同于内地郡县制的管理模式。

  西汉末年,全国有32个道,从某种意义上说,就相当于32个民族自治地方。

  南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左郡、左县,俚郡、僚郡等。

  唐朝借鉴汉朝的办法,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府,最多的时候达到856个。凡设羁縻州、府的地区,都不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和风俗习惯,并且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或贵族担任世袭都督、刺史,明显带有自治的性质。

  元、明、清三代在一些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由中央政府封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官职统治属民。土司各有独立的辖区、衙门、土兵、监狱,互不统属,对朝廷有朝贡、服从征调、守卫边塞等义务。

  清朝还在西藏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王公制度,在新疆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在景颇族地区实行“山官制度”等,切实巩固了边疆统一。

  历代中央政府在民族地区实行有别于内地的管理体制,也构成了我们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渊源。

  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

  值得强调的是,历代中央政府还注重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依法治理。

  从秦代开始就有《属邦律》,是我国目前有史可考的最早的民族方面的法律。

  及至清朝,有关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适用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钦定理藩院则例》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其内容有70卷1554条。  《蒙古律例》则相当于蒙古地区的自治条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是专门管理青海的法律,《回疆则例》是专门管理新疆南疆的法律(北疆按照《蒙古则例》管理),《西藏通制》是管理西藏的基本法。颁布这些法律法规对加强民族地区治理、巩固祖国统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历代中央政府都对民族事务治理高度重视,并表现出因俗而治、严主权、宽治权的特点。正是这样的施政方略,维系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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